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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臨時住宅分配作業 市府訂定須知公告

台中市政府訂定「九二一受災戶申請臨時住宅分配作業須知」,並於廿一日公告即日起至廿五日止在各區公所受理申請,於資格審查合格後由國宅局統籌辦理抽籤進住。   市府表示:為因應「九二一」震災在南區原國軍戰基處原址,第一期興建臨時住宅一一八戶,在前述時間內受理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申請資格為一、凡台中市災區內自有房屋經專業技師小組鑑定為全倒或半倒 ,不堪使用並領有證明文件之現住戶(不含承租戶),其設籍人數三人(含三人 )以上,且在台中市無其他自有住宅者,均可提出申請,二、俟本市受災戶進住後,倘有剩餘再立即開放分配外縣市受災戶。   申請臨時住所應具備文件為:1戶籍謄本(正本或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里長證明一份(三項擇一即可),2房屋所有權狀影本、房屋稅籍證明或房屋稅繳納憑單影本一份(三項擇一即可),3房屋全倒或半倒證明一份,4臨時住宅申請表一份,5本市無自有住宅切結書。   臨時住宅申請使用期限以不超過一年為原則。   市府表示:受災戶僅可就申請政府發放租金補助、申購優惠國宅或安置臨時住宅三項中,選擇一項申請登記,已接受申購國宅或補助租金者,不得申請安置臨時住宅,臨時住宅之水電費由住戶自行負擔。   抽籤定十月廿七日下午二時卅分,在南區圖書館地下室舉行,申請人應攜帶身分證親自抽籤,或檢附委託書委託他人代抽,不克親自或委託抽籤者,由主辦單位代抽,不得異議。

聯絡人:無

聯絡電話:無

  • 市府分類: 區里行政
  • 發布日期: 1999-10-21
  • 點閱次數: 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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