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一」震災住屋全、半倒受災戶跨縣市申購國民住宅,台中市政府國宅局於廿一日夜間,接到行政院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電傳公文,申購期限延展至廿九日截止,國宅局並對重要內容有所說明。 國宅局表示:受災戶籍地與住屋所在地屬同一縣市者,向當地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如分屬不同縣市,向住屋所在地之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在申請時應填具切結書,保證受損房屋確為其本人所有,本人及配偶除受損之房屋外,均無其他自有住宅,且確未領取政府租金補助,如有不實 ,願負一切法律責任。 在申請購買國民住宅時,應檢附申請人災前之自有房屋全倒或半倒,經政府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其佐證文件為房屋所有權狀影本或三個月內之改良建築物登記簿謄本,或土地使用證明(如租賃契約)以及設籍該土地之戶籍謄本,或門牌編定證明、水電費繳交單據,並經村里長認定後替代。 國宅局並表示,屬於所謂「土角厝」佐證文件不易取得,可經由村里長證明辦理。 凡台中市境內住屋全倒或半倒受災戶,均可在以上限期辦公時間內,向國宅局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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