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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造執照補件期限 延長兩月為八個月

為因應「九二一」大地震影響,台中市政府工務局對於申請建造執照補件期限,決由六個月再延長兩個月,以求切合實際。   依照建築法規定建造執照之審查,最長不得超過卅天,但補件期間則規定為六個月,如超過六個月尚未補件齊全,即予以退件。   最近此一問題引起建築師、市議員及立法委員之共同關切,認為補件期限應予合理延長,因為:1受到地震強度規範之變更,如建築技術規則原規定台中市建築物之耐震度為五級,而「九二一」大地震測量之震度為六級,耐震度將因而變更,原有設計亦將隨之改正,2「九二一」大地震發生後,甚多建築師協助政府對危險建築物進行評鑑,頗費相當時間,同時若干起造人亦由於本人或親友等遭遇災變,必須自行或協助處理,亦需花費時間,因此建造執照補件時間決予延長兩個月,共為八個月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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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土地建築
  • 發布日期: 1999-10-22
  • 點閱次數: 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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