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政府暫緩劃歸國有面積計約卅三公頃市價約百億元之八十八筆學產地,國產局認為市府此舉「於法無據」違背登記法規,要求迅即撤回對各地政機關之該項指示,財政部並規定於今年十二月底前完成變更登記作業,市府在二日召開之主管會報中,再度提出討論,仍不同意學產地變更登記為國有,並將再作協調,要求由地方使用。 台中市政府代管之學產地合計共為一六八筆,除八十八筆外,其餘已登記為國有。 學產地遠在清朝時代,民間為發展教育興辦私塾,即由熱心公益人士及寺廟捐獻土地,稱之「學田 」,專供興學之用,日據時期此一善行義舉並未廢止,台灣光復後由省教育廳接管,登記為省有,並由地方政府代管,教育廳最初有「學產股」設置,其後成立基金委員會,據說基金數額相當龐大,對地方教育亦多予補助,「精省」之後中央基於對台灣省資產負債概括承受之原則,認為各縣市之學產地均應登記為國有,台中市由於所有資料已納入電腦,因此國產局於今年八月十四日即取得有關資料,持向各地政事務所辦理所有權變更登記,其後各縣市政府紛紛有所反映,認為學產地原非省府財產,而係由地方人士所捐獻,仍應由地方使用,市府乃於九月間指示各地政事務所暫緩辦理移轉登記。 二日上午財政局提出國產局來文及財政部規定指示,會中經過討論仍不同意市府撤回以前對地政機關之指示,並將與其他縣市政府研商,另行協調使學產應歸地方政府作為教育上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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