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災戶申請與金融機構協議承受房屋貸款應提供之證明文件中規定,須由受災戶提供房屋拆除之證明文件,受災戶向市府工務局提出申請,工務局由於過去從未出具此類證明文件,要求受災戶提出書面文件,申請研商如何辦理。 工務局表示,民間自行拆除房屋,僅由所有權人提出拆除報備書即可,此次震災發生,認為危險需要執行拆除之建築物,亦僅要求所有權人出具同意書,然後予以拆除,該局業務中並無發給拆除證明一項,即使違章建築亦只先行通知在限期內自行拆除,逾期強制執行,拆除後亦未發給拆除證明。 受災戶向工務局提出以上申請,該局曾與有關銀行聯繫,據銀行表示,中央此一規定係刊載於十月十九日之「重建快報」,「拆除證明」金融機構並無固定格式,但必需由政府機關證明房屋確已拆除。 工務局決定先由受災戶提出書面申請文件,要求發給拆除證明,即行研商此證明是否由該局出具即可,抑或應由市府發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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