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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低收入戶之老人 僱聘看護可申請補助

設籍台中市六十五歲以上列冊中低收入戶之老人,因罹患傷病住院期間,僱聘專人看護可申請補助。   主辦單位社會局表示:有關補助之標準、項目、原則等如左:   一、以申請人因重病住院,於住院期間經醫師證明需聘僱專人看護者為限。 二、含住院日(第一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申請,慢性病療養者非在補助範圍內。   三、低收入戶之老人每人每日補助看護費用為新台幣一千五百元整,一年內最高補助十八萬元。   四、中低收入老人每人每日補助看護費用為新台幣七百五十元整,一年內最高補助九萬元。   符合資格規定老人因重病住院申請看護費用補助,應於住院日即第一日報起,三個月內填寫申請表 ,並檢附左列表件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   一、全戶戶籍謄本。   二、低收入戶證明或未達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二點五倍之證明。   三、申請看護費用補助者需檢附醫院所診斷證明書及主治醫師出具之需僱用專人看護證明。   四、看護費用收據:如由家人看護亦可申請,得免附看護費用收據,但需由看護者立據證明。   此一補助計畫由市府編列經費四十五萬元,申請內政部補助一百八十萬元,共以二百廿五萬元辦理 ,申請期間至八十九年十二月底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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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社會福利
  • 發布日期: 1999-11-17
  • 點閱次數: 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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