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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費負擔可能變動 望照原定標準辦理

有關污水下水道經費負擔比率,可能有所變動,台中市政府決積極爭取,希望仍照原定標準辦理,以免增加地方財政困難。   污水下水道負擔比率,以前規定為中央負擔三分之二,所餘三分之一以十八分之六計算,省府負擔十八分之五,地方僅負擔十八分之一。   據傳中央亦由於九二一震災發生,財源並非充裕,有意變更負擔比率為中央負擔四分之三,地方負擔四分之一,興建污水下水道及污水處理廠所需經費異常龐大,而地方財源更為困難,市府以「精省」後一切由中央概括承受,希望仍能依照過去規定,地方仍負擔十八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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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1999-11-19
  • 點閱次數: 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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