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會議今(三十)日開始審查市府提案,因應精省後實施地方制度法,本次大會焦點鎖定在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草案的審查,經過整天充分的討論,終於在下午五時三十分主席宣布散會前 ,通過三條條文,台中市設置副市長的法源依據,終於經議會通過,明定「置副市長一人,襄贊市長處理市政,由市長任命,報內政部備查。」 市議會今日開始逐條審查「台中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草案」,下午議員審查的重點,全部集中在第三條條文,有關設置副市長一節,廖述嘉議員提案要求任命副市長需經議會同意,不過市府人事主任林煜焙表示,任命副市長的權力,是依據地方制度法第五十六條的相關規定,由市長任命即完成法定效力 ,且副市長是比照簡任十二職等的政務官,必須隨市長同進退。法制室亦指出,依法縣市議會對縣市政府人事並沒有任用權。 市議員今天對市府增設副市長一職,普遍沒有意見,不過對內政部立法時即限定設置副市(縣)長的規定,剝奪地方議會的自治權利,頗有微詞。多位議員建議市府應事先與議會充分溝通,讓議員了解市府組織自治條例的內涵與精神,才不會浪費審查的時間。 今天通過的三條條文,分別是第一條明定自治條例法源依據為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及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二條;第二條則明定市府依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中央機關委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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