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九二一震災」行政院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訂定之「災後重建計畫工作綱領」,台中市政府若干計畫業已提出報請核示之中,另部分計畫決限期完成。 「災後重建計畫工作綱領」中,地方政府應提出之計畫以整體重建計畫為主,分為「公共建設計畫 」、「產業重建計畫」、「生活重建計畫」及「社區重建計畫」共為四大項。 整體重建計畫中之「災後公共設施復建計畫」,包括交通、水利、學校、建築、公有建築物、農林漁牧設施等工程,以及產業重建、生活重建及社區重建中之個別建物重建等計畫,市府均於十一月卅日前完成,報請核示之中。 有關公共建設計畫中之「中長程公共建設計畫」包括農業、都市、交通、水利等建設,工商、文教及環境設施、能源開發及衛生福利共九大部門,廿三項類別包括:獎勵民間參與,採B.O.T.等方式辦理以及社區重建計畫中之整體地區重建、都市更新地區及新社區計畫,均定八十九年一月卅一日前提出。 另外,關於「防救災體系制度」之強化,其中建立完善防救災通訊網路、加強空中搜救能力及強化各級災害防救中心等計畫,定九十一年十月卅一日前完成,加強醫療運送能力、設置災害防救專責機構 、強化政府及民間專業救災能力,均定於九十年十月卅一日前完成,加強規劃實施地震保險,於八十九年一月卅一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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