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交通分隊於9月底接獲民眾報案,於臺中市南屯區東興路2段179號前有交通事故,經警方前往處理時發現係為肇事逃逸案件,被害車主提供肇事者車牌號碼,並經第四分局交通分隊調閱路口監視器過濾人車,將肇事車輛之駕駛人繩之以法。
第四分局交通分隊警員莊文和到達事故現場,依規定測繪、照相、蒐集相關事證及了解事故經過;被害人郭姓女子駕駛自小客車由大墩五街沿東興路往五權西路方向直行,停等路口紅燈時遭撞擊,肇事後肇事車輛並未下車查看及處理,立即駛離現場,警方除到場測繪外並立即展開偵查。
警方依相關的跡證及現場週邊查訪,並調閱附近路口監視器過濾人車,循線通知疑似肇事自小客車駕駛人到交通分隊查明肇事經過,被害人郭女指稱並非當時之肇事車輛,交通分隊員警蘇宥翔不眠不休重新調閱大誠里路口監視器後,發現另一部紅色重型機車涉有重嫌,再擴張調閱區域後得知該重型機車車號為H○2-265,經聯絡該車肇事騎士張○俐(85年次、學生)到案說明,比對撞擊痕跡等相關跡證均吻合,張嫌坦承肇事無誤,警方調查,張女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機器腳踏車(無照駕駛),因為無肇事經驗,且無駕駛執照心虛,所以才會逃逸,全案始告偵破並依法移處,也還給他人一個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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