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稅捐不服提起行政救濟,經確定後,在行政救濟範圍內,如果發現有應徵的稅捐,不得再行補徵。但是如果不是同一事實關係或納稅義務人行政救濟爭執之範圍,則可在核課期間內補徵稅款。
在稅捐所屬徵期次日或稅捐申報日起算5年核課期間內,經另發現有應徵之稅捐者,應依法補徵。但如果是經過行政救濟之案件,因稅捐事件之行政救濟係爭點主義,於行政救濟確定後,該稅捐在行政救濟中爭執的範圍,即有拘束力及確定力。所以,另發現應徵之稅捐,如果是基於不同事實關係或非行政救濟爭執之範圍,才可再補徵應納稅捐。否則,應不得再予補徵。(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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