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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選人造勢活動應依許可時間地點辦理,並維護環境整潔,競選廣告物不得污染環境

  臺中市環境保護局表示,昨(15)日下午7時許據報,市政北二路水利地現場違規設置67面競選旗幟,顯有違法,環保局依法於10月16日上午10時勸導行為人,請其於2小時內完成改善。另查集會遊行法第十三條規定,室外集會、遊行許可之通知書,應載明活動起訖時間、集會處所集合解散地點,惟上開候選人申請之時間為下午6時至10時,故未簽署環保自律公約之候選人,在非申請集會遊行時段,提前設置旗幟污染環境的行為已屬違法,環保局依法勸導限期改善,請其仍應遵循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及98年5月8日本府府授環廢字第098115589號公告內容,違反規定者爰依同法第50條規定查處。惟經候選人陳述理由後,臺中市環保局考量活動即將開始,寬限其改善期至活動結束後,再複查處理。


  環保局指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於道路、橋樑、公園、機關(構)、學校或其他公共設施及其用地,懸掛或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競選廣告物。但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供候選人或推薦候選人之政黨使用之地點,不在此限。」。因此,臺中市政府為使候選人有一致性的依循準則,在不妨礙公共安全、消防逃生、交通秩序、市容觀瞻前提下,於99年8月16日公告「臺中(直轄)市第一屆市長、市議員及里長選舉競選活動環保自律公約」,本次環保自律公約內容,除了前述選罷法規定外,亦增加了候選人競選總部、競選辦事處、申請核准之競選活動場地面臨道路向左右兩旁各延伸50公尺範圍內,以及經管理單位或所有權人同意,則封閉社區內部、自有之私人空地、圍牆內側、停車場、庭院、建築物內部、未徵收之私有道路、他人土地圍牆或建築物外牆之繫掛競選廣告物(無框架)不予拆除的規定。


  對於尚未簽署的4位候選人,則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及98年5月8日本府府授環廢字第098115589號公告內容略以:「凡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於他人土地範圍內或圍牆上繫掛旗幟或布條等廣告物,均屬污染環境行為」規定查處,為維護候選人的權益,環保局提醒尚未簽署的候選人,儘快簽署環保自律公約,以身作則遵守法令規定,才能為民服務。


  臺中市近年來均以優良選風及環境整潔受到全體民眾好評,歷次選舉各候選人亦均能配合遵守法令維護良好環境。截至10月16日止,全市共有461位候選人中,已有457位(佔99%)候選人簽署「臺中(直轄)市第一屆環保自律公約」,視為已完成申請張貼及繫掛競選廣告物許可,依照自律公約規定即為合法。尚有4位候選人未簽署,這些候選人因未完成申請張掛廣告物申請程序,依法不得任意張貼及繫掛競選廣告物。競選活動期間絕非環保法律假期,環保局將全面展開稽查勸導及裁罰,未簽署環保自律公約者,逐件逐案依法辦理,也呼籲政治人物為民表率以身作則,遵守法令規定。(10/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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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環保綠化
  • 發布日期: 2010-10-16
  • 點閱次數: 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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