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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成道路用地移轉如非公共設施保留地須繳土地增值稅

  臺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既成道路用地如經都市計畫編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未徵收前移轉,依法享有免徵土地增值稅優惠;但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則需繳納土地增值稅。所持有之土地如係屬「道路用地」,而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仍不符免納土地增值稅之規定。

  

  稅務局指出,既成道路用地不一定就是公共設施保留地,實際上「公共設施保留地」在未徵收前之移轉,應具備條件:一、需經都市計畫劃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二、政府將以「徵收」、「區段徵收」方式取得,或都市計畫書未載明取得方式者,才有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免繳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納稅義務人如仍有疑問,可利用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086969 ,或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10/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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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10-10-18
  • 點閱次數: 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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