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熱門公告 > 市政新聞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勞工試用期間提供勞務 雇主應給薪!

  有民眾向臺中市政府勞工處投訴,她在一服裝店工作,老闆告知試用期為三個月,未逾適用期間即不給付薪資,她工作二星期後提出辭職,並申請發給服務證明書,老闆以未事先提出辭呈,且正值試用期間,拒絶給付薪資並開立服務證明書。臺中市政府勞工處表示,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而同法施行細則亦規定:依本法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應即結清工資給付勞工。


  勞工處指出,目前勞動基準法並無有關「試用期間」的規定,如勞資雙方依工作特性,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自由約定合理的試用期,尚非法所不容。惟於該試用期內,如勞工因個人因素自請離職,雇主仍應依勞基法令規定,給付勞工薪資,不得以任職未逾試用期間或員工未事先提出離職為由,扣減勞工薪資。勞工處長賴淑惠表示,工資為勞工基本生活的經濟來源,勞工不論是否於適用期間提供勞務,雇主即應依勞基法規定給付勞工提供勞務的報酬。


  此外,勞工經常請求雇主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其開立原因係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者,雇主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以供勞工申請失業給付等相關協助措施。而服務證明書係強制性規定,於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雇主發給,雇主不得拒絶提供,其與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並不相同,依本案宜靜係自願離職,其自可依勞基法規定請求雇主開立服務證明書,而不是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因此,雇主不可拒絶開立服務證明書。


  勞工處表示,受理的勞資爭議協調申訴案件經過統計顯示,去(98)年市府計受理勞資爭議案件數(9月底)計1753件,本(99)年截至9月底止共受理1417件,較去年減少336件,惟均以薪資未全額給付所占比率為最高,其中薪資訴求所生的爭議較去年增加12%。因此,市府勞工處賴處長再次提醒雇主,對於勞工權益雇主應遵守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付相關費用,以避免衍生勞資爭議;另勞工如遇有勞資爭議情事,亦得透過市府勞工處勞資爭議協調機制,積極爭取自身權益。勞工如對於薪資等勞工權益有任何疑義者,歡迎洽詢市府勞工處,電話:04-22291730。(10/19*3)

聯絡人:無

聯絡電話:無

  • 市府分類: 宣導活動
  • 發布日期: 2010-10-19
  • 點閱次數: 502
至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