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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款書寄存於應送達地的郵政機關,亦發生送達效力

  臺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因為繳稅遲延,被加徵滯納金或遭處罰鍰,都常以其未收到稅單提出異議。事實上,稽徵機關遞送繳款書,在無法送交本人,也找不到同居家屬、受雇人,接收郵件人員代為簽收的情況下,還能採用「寄存送達」的方式。


  所謂寄存送達,就是將文書寄存在應送達地的地方自治、警察或郵政機關,再將送達通知書黏於門首或留置信箱,通知納稅義務人前往領取,以為送達。如果您對該送達通知視而不見,刻意不前往領取寄存的繳款書,除後續仍可能遭到加徵滯納金、科處罰鍰或移送執行等不利益的處分外,您合法申請救濟的權益,也將因為時間的流逝而受損。

  

  稅務局提醒您,一旦發現門首或信箱留置有郵政機關的送達通知,請立即依指示洽領寄存文書,才是保障自身權益的不二法門。 (10/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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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10-10-19
  • 點閱次數: 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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