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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將名義借予他人購車,以免負擔鉅額使用牌照稅及罰鍰

  臺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近期有民眾接獲行政執行處通知繳納使用牌照稅及罰鍰,才慌忙陳稱其係將國民身份證借給親友登記買車,並非車輛的真正持有者,請求改向實際所有人追繳欠稅及罰鍰。

  

  依使用牌照稅法的規定,監理機關登記的車輛所有人,即為使用牌照稅的納稅義務人,並不能以未實際持有該車,作為免責的事由。也就是說,如果親友將車輛登記在您的名下,又未能依規定繳納使用牌照稅及罰鍰,您必須負擔繳納責任,否則將成為強制執行的對象。

  

  稅務局鄭重呼籲,為確保自身權益,身分證件遺失,一定要在第一時間聲明作廢,避免被冒用;另外,別為了貪圖小利或礙於人情,將個人名義借給他人購車,否則莫名背上一大筆欠稅或罰鍰,再來懊悔就太遲了。(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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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10-11-02
  • 點閱次數: 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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