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合併改制直轄市後臺中市里守望相助業務推行之需要,臺中市政府研訂「臺中市里守望相助隊管理辦法」,並將該辦法完成法規制定程序後發布施行。嗣後依該管理辦法核准成立里守望相助隊將可獲市府編列預算補助保險費、裝備費及夜間巡邏工作費。
臺中市政府升格直轄市後,對於里守望相助隊福利措施部份,採行原臺中市政府之較優版本:常年巡邏隊之巡邏工作費每隊每月最高新臺幣4.5萬、裝備費每隊每年最高新臺幣3萬元、與毗鄰里合組之聯合巡守守望相助隊裝備費每隊每年最高新臺幣6萬元;至於該里無成立常年巡邏隊,僅配合春安工作期間成立春安巡邏隊其工作費每隊最高新臺幣4.5萬,裝備費每隊最高新臺幣3萬元。
近日接獲各界就「臺中縣市合併前已成立之(村)里、社區守望相助隊,縣市合併後重新報備之程序」提出關心與諮詢,說明如下:
一、縣市合併前已由原臺中縣、市政府核准成立之常年巡邏(村)里、社區守望相助隊如欲申請相關補助,需依頒布後管理辦法之規定於100年6月30日前重新申請報備,惟不受「里人口數4000人以上或里面積達3.5平方公里以上者,得成立里守望相助隊」之人口數及面積限制。新成立之里守望相助隊則仍依管理辦法規範受里人口數及面積限制。
二、由里辦公處檢具「隊員編組名冊、設置崗亭(或隊部)處所、推行委員會名冊及成立時推行委員會會議紀錄、勤務輪值表、巡邏路線圖及巡邏路線資料說明及其他設備財產清冊」等文件送請區公所初審。三、其組成隊員之素行經警察局查核無問題、且隊部(崗亭)設置地點合法者由市府核准報備,核准後其里守望相助隊補助經費溯及至100年1月1日,社區守望相助隊轉型為里守望相助隊,自市府核准日起始予以補助。
100年春安工作將自今(25)日22時起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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