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會展中心BOT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日前做出判決,裁定鄉林建設應給付臺中市政府新臺幣二仟五佰零二萬元,及自民國97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至於臺中市府要求鄉林建設繳回販售開發基地土方的不當得利部分,則遭到法院駁回。臺中市副市長蕭家淇今(16日)回應表示,市府尊重法院判決,但目前尚未收到判決書,待收到判決書之後,不排除再上訴,為市府與市民爭取最大權益。
「台中國際會議及展覽中心開發興建暨營運」案(台中會展中心),位於台中市七期重劃區內,由台中港路、河南路、朝富路、市政北七路所圍成之街廓,基地面積三萬平方公尺,市府在93年5月12日和鄉林建設簽約,以BOT方式開發,規劃有542個標準攤位、四百人大型會議室及購物、餐飲空間,投資金額30億元,94年7月5日動工。依合約規定,應於97年2月28日完工並開始營運。97年2月28日預定完工日期跳票,同年7月市府片面解約,並自8月1日起接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市府與鄉林建設兩造約定,按日計付懲罰性違約金每日以30萬元,共139日,計得懲罰性違約金總額41,70萬元,尚屬過高,應按契約終止時工程「未」完成度約60%,予以核減為25,02萬元為適當,逾此部分之請求,不應准許。對於法院裁定,蕭副市長表示尊重,但仍不排除在收到判決書之後,為市府與市民爭取最大權益,再度上訴。(2/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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