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市長在主管會報中表示,春節期間有人告訴他路燈壞了很久都沒修,而某區公所員工說縣市合併後路燈壞了要找市府,他馬上打電話問建設局,因此建設局提出說明,路燈不亮不能找市府,因為錢都撥下去了。
胡市長也說,有關民眾權益「路平、燈亮、水溝通」,主要經費大概都已在各區的手上,也許基層同仁不知道,但不知道也不對,民眾權益最高,請大家稍微注意一下、同仁稍微積極一點。
建設局長沐桂新報告,有關小型工程款代辦費、路燈管理代辦費、公園管理代辦費的經費分配、可支用範疇、經費撥款原則,建設局皆已在
他表示,第一階段核撥百分之四十,已撥了一億多經費,經費核定之後,希望各區公所趕快決標發包,有空窗期可以用小額採購應急,地方上經常性維護由公所來作,有關計畫型工程可採個案方式向建設局申請審核。
他說,路燈代辦費部分,撥了管理費用但電費不含在內,因為市長要求電費一定要編足並專款專用,所以全臺中市未來路燈電費全部由建設局專款支付,共兩億多元。不含路燈電費之一般維護工作,請各區公所經常性辦理,因為「路平、燈亮、水溝通」,這是市長要求、重視的,希望路燈該亮時要亮、不該亮時不要亮。
另外,有關路修費用,以往由各區公所自己收自己支付,但編列100年預算時,區公所來不及編入自己預算,後來協調結果為建設局納入統一挖補基金,各區公所採代收代付方式修補道路,101年請各區公所納入各區公所預算編列。建設局請各區公所瞭解路修費用納入統一挖補是不得已,因為區公所來不及編入自己預算,而非建設局要把錢收回來。
秘書處長羅文遠表示,區公所有很多小型工程發包的得標廠商或原中縣發包得標廠商,是否有驗收完成卻尚未付款的部分,應該清查一遍,驗收完畢後該支付的費用就應該付款,以免影響市府形象。
副市長蕭家淇強調,有關原中縣驗收中的或驗收改善中的工程,一定要依據採購法規定時間結案,若不能驗收必須打掉重作,那也要打掉重作,千萬不要工程驗收不過就延宕一兩年,否則會成為民眾詬病或廠商投訴主要來源。(2/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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