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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報導哈克飲料店合法疑義 中市都發局針對所涉權管提出說明

 


  有關媒體報導臺中市夜店大火乙案,臺中市政府都發局針對所涉權管部分,就住宅區內設夜店涉違反土地使用區分疑義、報載更換店名復業疑義、天花黏貼板泡棉是否屬室內裝修材疑義與夾層是否違章部分疑義等四點提出說明。


 


  有關臺中市哈克飲料店日前發生火警造成死傷,外界質疑該營業地點為住宅區,其設置是否合法部分,都發局表示,住宅區的土地使用管制是依照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該法針對住宅區之使用限制是以負面列舉方式規範,其中第11款規定住宅區不得經營「舞廳(場)、酒家、酒吧(廊)、特種咖啡茶室、浴室、妓女戶或其他類似之營業場所」,其規定之精神在禁止酒家、妓女戶等特殊娛樂業進駐住宅區。


 


  依據哈克飲料店近三年公共安全聯合稽紀錄顯示,業者雖登記以為飲料店,稽查時實際經營飲酒店業,針對此點都發局曾向內政部請求法令解釋,依照內政部於9858函釋表示:「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15條第1項第11款規定住宅區禁止設置之行業為:『舞廳(場)、酒家、酒吧(廊)、特種咖啡茶室、浴室、妓女戶或其他類似之營業場所』」,且該函釋引用經濟部公司行號營業項目,針對酒家、酒吧(廊)、特種咖啡茶室指備有陪侍服務之行業屬「特殊娛樂業」,而飲酒店業屬於從事酒精飲料之餐飲服務之行業歸屬於「飲食業」,已明確定義酒家與飲酒店業之行業內容,根據市政府稽查紀錄,哈克飲料店實際從事飲酒店業,不屬於住宅區不得營業之項目。


 


  本案建築物所有權人於971110日申請恢復供水供電,經市府現勘該場所皆為清空狀態且無任何生財器具,故本局依臺中市建築物恢復使用及供水供電審查作業要點規定,於97125准予辦理恢復供水供電,尚無報載所述同意復業乙節。


 


  都發局表示,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室內裝修,指除壁紙、壁布、窗簾、家具、活動隔屏、地氈等之黏貼及擺設外之下列行為:一、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裝修。二、內部牆面裝修。三、高度超過地板面以上一點二公尺固定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裝修。四、分間牆變更。依前項規定,隔音棉非屬天花板及牆面材料,其類似壁紙、壁布、窗簾、地氈等之黏貼物品及擺設行為,故尚非屬室內裝修材料,亦無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之適用。


 


  本案為舊有建物,無使用執照,故無相關核准建築圖說可供查對,因此,稽查人員稽查時實難以判斷該夾層是否為違建。又市府商業主管機關針對所排程聯合稽查之標的均嚴格保密,稽查人員並無法事先得知建築物之相關資料,稽查當時,僅能就避難逃生動線檢查及就外觀明顯違建部分紀錄。(3/8*3


 

聯絡人:無

聯絡電話:無

  • 市府分類: 公共建設,警政消防,宣導活動,便民服務,一般行政,政令政策,生活資訊,資訊管理
  • 發布日期: 2011-03-08
  • 點閱次數: 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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