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為縮短配合建照申辦建築線審查作業之時程,加速民眾建照案之申請作業,特就申辦建築線指定(示)業務進行簡化,將「已完成整體開發之地區(含重劃區、區段徵收地區..等)」以及「公共設施開闢完竣地區」,公告為免申請建築線指示地區,並將農業用地申請興建農舍者,除基地「臨接未開闢完竣之公路者」,其餘農業用地申請興建農舍者,得由建築師逕行製作建築線指定(示)圖說,由建築師簽證後申辦建照,免再至都市發展局都計測量科申辦建築線指定(示)作業。
原臺中市都市計畫區業於99年10月13日府都計字第0990277326號公告「臺中市都市計畫區免申請指定(示)範圍」,而100年3月15日府授都測字第1000015493號公告「豐原區(豐原都市計畫)」、「大里區(大里都市計畫)」、「烏日區(烏日都市計畫及高速公路王田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高鐵台中車站地區-區段徵收地區)」、「梧棲區及清水區(台中港特定區計畫「市鎮中心」)」、「潭子區(潭子都市計畫)」、「大甲區(大甲都市計畫及大甲(日南地區)都市計畫)」等都市計畫區之免申請建築線指定(示)範圍圖,上述公告範圍地區之建築基地,如面臨已公告發布實施之計畫道路經開闢完成兩側水溝道路者,得由建築師逕行製作建築線指定(示)圖說,由建築師簽證後申辦建照,免再至都市發展局都計測量科申辦建築線指定(示)作業。
此外針對農業用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款規定包括都市計畫內農業區、保護區及非都市土地)於100年4月13日府授都測字第1000012659號公告,農業用地申請興建農舍者除『臨接未開闢完竣之公路者』外,其餘農業用地申請興建農舍者,得由建築師逕行製作建築線指定(示)圖說,由建築師簽證後申辦建照,免再至都市發展局都計測量科申辦建築線指定(示)作業。(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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