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讓里活動中心成為全體市民的共有財產,建立市民「使用者付費」的觀念,並透過「合理、適當」的收費促使政府優質服務不被打折,政府財政不致負擔過重,並兼顧市民休閒娛樂的需求,達到全體市民的三贏政策。
為有效發揮里活動中心使用功能,並提供全體市民從事正當休閒娛樂活動,臺中市政府訂頒「臺中市各區里活動中心管理使用要點」,其中針對里活動中心的定義、其管理維護費用(含水電費)的編列方式及對使用活動中心免收及減收租用費等皆有明確規範。
民政局表示,「臺中市各區里活動中心管理使用要點」第二點明確定義何謂「里活動中心」的態樣:(一)公有市場附建撥用之里活動中心。(二)本府或區公所編列預算興建之里活動中心。(三)其他經本府核定,由本府、區公所管理之里活動中心。第三點則訂定里活動中心的管理維護費用(含水電費)方式:里活動中心由各該轄區公所管理,其管理維護費用(含水電費),由該區公所依實際需要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另外對各項減收及免收配套措施則訂有規範:「(二)由民間社團舉辦之公益慈善、社會教育或藝文活動,且無涉有營利之行為,經本府同意者,得免收取租用費,但仍應繳交保證金。(三)社區發展協會舉辦社區民眾活動,除長駐性之社團或具有營利性質之活動者外,得申請免繳租用費,但仍應繳交保證金。(四)本府及所屬機關因公務而舉辦之集會或活動,免繳租用費及保證金」。
民政局也表示,經洽詢高雄市政府並未編列里活動中心水電補助費,而高雄市各區公所對於活動中心的管理方式則依各區狀況針對使用者收費並於公所預算編列每月新臺幣800元至3000元不等的水電費,其方式與本市各區里活動中心管理使用要點規範並無不同。
縣市合併改制後,為降低城鄉差距問題,民政局已研議修正適用於各區合理的收費基準,在經費收取、活化使用、優質服務及民眾需求等各項指標中取得平衡點。民政局指出,活動中心仍屬市民的共有財產,為使政府能夠持續提供優質場所,建立「使用者付費原則」,加上各項減收及免收配套措施,並以公平互惠方式開放給所有市民來使用,藉以發展當地市民對資源及情感的凝聚和珍惜,這才是對全體市民最大的福祉。(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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