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縣市合併改制直轄市後,為使守望相助隊業務能儘速步入正軌,市府訂定「臺中市里守望相助隊管理辦法」以作為共同遵循的自治規則及其法源基礎。因應原臺中縣(市)對於守望相助隊補助方式不同,合併改制後本府採行福利從優原則辦理,藉由經費之溢注以使里守望相助隊發揮維護治安之功能,採福利從優原則與重新報備程序辦理相關措施。
在福利從優原則方面,臺中縣市合併改制直轄市後,對於里守望相助隊福利措施部份,採行較優版本:常年巡邏隊之巡邏工作費每隊每月最高新臺幣4.5萬、裝備費每隊每年最高新臺幣3萬元、與毗鄰里合組之聯合巡防守望相助隊裝備費每隊每年最高新臺幣6萬元;至於該里無成立常年巡邏隊,僅配合春安工作期間成立春安巡邏隊其工作費每隊最高新臺幣4.5萬,裝備費每隊最高新臺幣3萬元。
而在重新報備程序方面,合併改制直轄市後,為輔導縣市合併前已經臺中縣(市)政府核准成立之(村)里、社區守望相助隊順利依新訂定的「臺中市里守望相助隊管理辦法」重新申請報備,並接受統一管理及經費之補助,其相關報備規定說明如下:
1.縣市合併前已由原臺中縣、市政府核准成立之常年巡邏(村)里、社區守望相助隊如欲申請相關補助,需依頒布後管理辦法之規定於100年6月30日前重新申請報備,惟不受「里人口數4,000人以上或里面積達3.5平方公里以上者,得成立里守望相助隊」的人口數及面積限制,新成立之里守望相助隊則仍依管理辦法規範受里人口數及面積限制。
2.由里辦公處檢具「隊員編組名冊、設置崗亭(或隊部)處所、推行委員會名冊及成立時推行委員會會議紀錄、勤務輪值表、巡邏路線圖及巡邏路線資料說明及其他設備財產清冊」等文件送請區公所初審。3.其組成隊員之素行經警察局查核無問題、且隊部(崗亭)設置地點合法者由本府核准報備,核准後其里守望相助隊補助經費溯及至100年1月1日,社區守望相助隊轉型為里守望相助隊,自本府核准日起始予以補助。
為使臺中縣市合併改制前的村(里)、社區守望相助隊能順利重新申請及使該項工作能順利進行,市府除製作說帖向各市議員、區公所及里長宣導外,並邀集各區公所課長及承辦人員、里長及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辦理說明會,使其明瞭並要求區公所積極輔導轄區內里、社區守望相助隊完成申請程序,共同為大臺中市的治安維護貢獻心力。(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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