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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局針對市售假冒櫻花蝦後續處理情形

    針對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於(6)日公布攖花蝦查核結果,發現臺中市建國市場內疑似使用中型毛蝦(俗稱蝦皮)並使用紅色六號染色劑染色後假冒櫻花蝦出售,同時發現散裝食品未加以標示品名及產地,臺中市政府法制局消保官表示,將持續追查來源,對假冒櫻花蝦部分不排除以詐欺罪嫌移送偵辦,同時建議消費者勿購買標示不明之食品。


     櫻花蝦含高鈣、磷、粗蛋白質等營養,因價格昂貴,故為不肖業者以其他種類的蝦子冒充並販售給消費者,為保障消費者權益,消保會日前會同消保官至本市建國市場、哈漁碼頭及冷凍食品行分別採樣櫻花蝦並送請相關單位檢驗辨識真偽,結果在建國市場錦和食品行發現疑似使用中型毛蝦(俗稱蝦皮)並使用紅色六號染色劑染色後偽稱櫻花蝦出售。

 

    消保官表示,除衛生局已主動求追查進貨商銷售來源並移請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1條第1項第7款「攙偽或假冒」處罰外,消保官也表示對此不法之製造商以假冒之櫻花蝦謀取暴利之不法行為,也將進一步瞭解供貨情形,不排除以詐欺罪嫌移送偵辦。

 

    針對消保會查核發現櫻花蝦標示不合格情形,法制局長林月棗表示,從99年1月1日起,已實施散裝食品標示,凡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等賣場店家陳列販售的散裝食品,都需清楚標示「品名」及「原產地」等項目,若未標示者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之1規定,將被處以新台幣3萬至15萬元罰鍰。

 

    林月棗局長強調,針對消費者如有在該商家購買櫻花蝦者,將要求商家主動協助消費者辦理退貨,消保官近日也將會同衛生局針對散裝食品進行標示查核,若有違反者將請衛生局當場開罰,同時也建議消費者對於來路不或標示不明之食品千萬不要購買,如有消費上之問題可撥打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詢問。(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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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生活安全,法律權益,宣導活動,便民服務,一般行政,政令政策,生活資訊,資訊管理
  • 發布日期: 2011-07-08
  • 點閱次數: 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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