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媒體報導臺中市採購電動機車案,臺中市政府民政局今(11)日說明,該採購案為依當時原臺中市8區公所里幹事編列數量購置及分配,因合併前部分公所里幹事編制已有所調整,致有部分機車閒置的情形,市府已責成中區等8區公所將未充分使用的電動機車,供各公所內部人員辦理公務時使用。另有關報導指電動機車未使用較先進鋰電池,民政局表示,與事實不符,經與廠商聯繫求證及併查採購案的相關文件,使用的電池為「未達1000瓦特,20AH鋰電池」,並非使用性能較差的鉛酸電池,市府為響應環境保護、建構綠能都市的施政理念從未改變。
由於電動機車尚未全面普及,使用者習慣尚未建立,為解決公務機車使用率不高的情形,市府民政局業於近日分別邀集原電動機車供應廠商及各區公所里幹事,共同研商具體解決方案,會中除要求廠商於近日排定時程,至中區等8區公所進行全面檢測及維修,並請其召開教育說明會,增進里幹事同仁對機車各項性能之瞭解及培養正確使用觀念,進而提升使用率,在不造成都市排碳量增加的前提下,使里幹事繼續落實為民服務的工作。(7/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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