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協助民間推動都市更新事業經費補助辦法」業於今(100)年4月27日發布施行,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亦於6月23日公告相關申請事宜,編列500萬元經費提供補助,歡迎中市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0條、第11條以重建方式辦理更新者提出申請,申請期限截止日為今年11月15日。
縣市合併後都發局積極建立並充實都市更新相關法規體系,除利市民、權利人或投資者遵循外並提供辦理都市更新相關的補助。除「臺中市協助民間推動都市更新事業經費補助辦法」主要以補助重建方式辦理更新者外,目前正送審中的「臺中市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補助實施辦法」則是補助以整建或維護方式辦理更新者,期能逐步健全本市都市更新法規機制。
本協助民間推動都市更新事業補助辦法補助對象為「經核准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之申請人」、「核准立案之都市更新團體」及「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之實施者」。補助項目共分為5大項,包含:1.擬定都市更新事業概要費用,2.設立都市更新團體費用,3.都市更新團體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規劃設計費,4.都市更新團體擬定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規劃設計費,5.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其更新單元規劃設計朝綠建築標章之建築設計,並通過綠建築分級評估銀級以上之規劃設計費。其餘相關申請事宜請詳都發局網站或逕洽都市更新工程科(22289111#65501)。(7/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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