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人事處今(29)日表示,為落實照顧公教員工生活美意並健全福利措施,特訂定「臺中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補助員工交通費注意事項」,補助臺中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教職員工(含非編制內人員)每月定額500元交通費,並自民國101年1月1日起實施。
人事處表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給:一、由各機關學校提供汽機車等交通工具或附搭各種公有車輛上下班者。二、其居所距離辦公地點在1000公尺以內者。員工如有二處以上居所,應以其距離辦公處所最近之居所審核之。三、已領有其他補助或優惠者。另員工連續請假(含事、病、婚、產、喪、休…等假別)日數超過15日者(含例假日),自第16日起按日扣除交通費每日20元。各機關學校所需經費依預算程序辦理。(7/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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