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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府公告100年第1次公寓大廈維護修繕補助 9/16截止申請

    臺中市政府依據臺中市公寓大廈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維護修繕費用補助辦法第八條,公告100年度第1次臺中市公寓大廈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維護修繕費用補助之方式、受理申請期間及受補助優先順序,有意申請之公寓大廈請於8月18日至9月16日前向都市發展局提出申請。


 都市發展局表示,補助方式需由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市府都發局申請,經都市發展局初審符合規定者提送「臺中市公寓大廈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維護修繕費用補助審查小組」審查,審查通過者依100年6月28日府法規字第1000120898號令修正之「臺中市公寓大廈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維護修繕費用補助辦法」規定補助。

 

 受理申請機關: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受理期間:100年8月18日起至100年9月16日止,以臺中市政府及都市發展局(403臺中市西區民權路99號)收文戮或郵戮為憑。受理補助優先順序:依申請案送件時,都市發展局及市府收文順序決定之,同日收文者,以市府都發局收文為優先。

 

 都市發展局指出,請符合條件的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填具申請書或請至(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資訊網http://www.ud.taichung.gov.tw/;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住宅服務>公寓大廈>下載專區下載或逕至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住宅服務科索取)並檢齊相關文件向市府都市發展局(住宅管理科、403臺中市西區民權路99號)提出申請辦理。

 

 申請注意事項:(一)申請案經市政府通知限期補正者,逾期未完成補正者,依規退件;倘僅100年度公寓大廈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維護修繕費用補助申請項目明細表資料不符或未齊全者,都發局得就符合申請項目部分予以審查。(二)今年度經費已不足補助所申請補助案時,將依申請人之意見僅就剩餘經費補助或原案保留至次年度優先予以補助(若經市府通知限期說明,逾期未予說明者依剩餘經費補助辦理)。惟若獲補助部分則四年內將不再給予補助。(三)申請案件於申請期間送件並經審查會審查通過,若今年度經費已用罄或經費已不足補助該案時,原申請案保留至明年度依原審查通過金額並依今年度「受補助優先順序」予以補助;惟明年度無經費或經費不足補助該案時,將不予補助,原案檢還。(8/12*10)

 

 

聯絡人:無

聯絡電話:無

  • 市府分類: 宣導活動,便民服務,一般行政,政令政策,生活資訊,資訊管理
  • 發布日期: 2011-08-12
  • 點閱次數: 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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