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臺中市議員江勝雄與黃錫嘉關切市政府日前訂定「臺中市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區長平時獎懲基準」一事有如恐嚇,臺中市政府人事處長林煜焙特別澄清指出,因為新北市有機要區長未經報准前往大陸遭移送監察院彈劾,為此監察院請內政部訂定相關法規,內政部則召集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等4都開會,授權4個直轄市自行訂定相關的獎懲基準。林處長說,市府訂定此一獎懲準則,對機要區長們是一種保障,避免發生因小錯就被移送監察院彈劾的事情發生。
林處長表示,感謝兩位議員對這件事情的關心,肇因新北市有兩位機要區長,未經報准逕自前往大陸,新北市政府因這兩位區長違反前往大陸相關規定以及請假規則,必須做出懲處。
林處長說,一般公務人員如果有疏失,適用兩個法來處分,一個是公務人員考績法、一個是公務員懲戒法。依內政部解釋,機要區長不適用考績法,所以只能適用公務員懲戒法,於是新北市政府就把這兩位區長移送監察院彈劾。而監察院的看法,覺得這並非是天大的錯誤,毋須移送彈劾。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等四都,共任用有44位機要區長,如果一有一些行為上的疏失,每一件都送監察院彈劾,恐衍生行政效率不彰的問題。因此監察院行文內政部,請內政部訂出適用這44位機要區長的獎懲基準,避免類似問題發生。
內政部召集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等4都開會,授權這4個直轄市自行訂定相關的獎懲基準,所以市府才會訂定「臺中市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區長平時獎懲基準」。
林處長表示,市府訂定「臺中市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區長平時獎懲基準」,其實對這12位機要區長是一種保障,有了這一獎懲基準之後,一切就可以依照獎懲基準處理,不會因一些小疏失,就動輒被移送監察院彈劾。
議員們又問,為何要針對這12位機要區長訂定一個獎懲基準,市府內其他的機要人員如何管理。林處長解釋,這12位機要區長是依地方制度法任用,並不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所以訂定「臺中市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區長平時獎懲基準」,以利在處理獎懲時有所依據;而其他的機要職公務員是依公務人員任用法進用,一切的獎懲可以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
林處長也說,人事處在處理這件事情上應可以更加周延,應把新北市的案件與內政部的指示說明清楚。他也謝謝江議員與黃議員的提醒,讓他有機會可以把「臺中市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區長平時獎懲基準」訂定的來龍去脈說清楚,避免產生誤會。(8/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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