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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休閒娛樂服務業管理自治條例業經公布施行

     臺中縣市合併改制後,新制訂「臺中市休閒娛樂服務業管理自治條例」,業於今(100)年8月22日公布施行,條例所指行業包括視聽歌唱業、三溫暖業、舞廳業、舞場業、酒家業、酒吧業、特種咖啡茶室業、飲酒店業、資訊休閒業等九種行業,自治條例4條規定經營前述九種行業,依法辦妥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後,應向主管機關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申請營業場所地址、代表人或負責人許可,始得營業,違反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市府經濟發展局表示,上述條例規定「資訊休閒業」不得容留未滿十五歲之人,於非例假日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進入或留滯。也不得容留未滿十八歲之人,於每日下午十時至翌日上午八時進入或留滯(第10條)。

 

    另針對上述條例施行前,原已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登記營業項目為本自治條例所定之休閒娛樂服務業之業者,相關適用規定如下:凡屬九十八年四月十三日前依據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領有營利事業登記證者,即免再辦理許可;於九十八年四月十三日後始完成公司或商業登記者,應自本自治條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內申請許可,屆期未申請許可而營業者,依第十三條規定處罰。

 

     由於「臺中市休閒娛樂服務業管理自治條例」施行前,公司法及商業登記法對於商業經營項目已無限制,凡非屬法令限制或禁止者,均得以經營,因此,在上述條例未制定前,實際營業項目與公司(商業)登記項目不符者,並未違反現行商業法令規定。惟條例第4條第1項明確規範適用本條例之商號於取得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營業場所地址、代表人或負責人許可,始得營業,即經營本自治條例規範之業別,該經營項目應列入「登記營業項目」中,違反者,應依本條例第13條處以新臺幣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停止營業,如拒不停止營業,得按次處罰。

 

    經濟發展局呼籲相關業者,凡實際經營「臺中市休閒娛樂服務業管理自治條例」規範行業之業者,應依自治條例規定辦妥許可登記後始得經營,以免觸法。(9/20*10)

 

聯絡人:無

聯絡電話:無

  • 市府分類: 宣導活動,便民服務,一般行政,政令政策,生活資訊,資訊管理
  • 發布日期: 2011-09-20
  • 點閱次數: 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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