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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安全優先 中市禁止施放天燈

 

  臺中市政府消防局表示,臺中市環境不適合施放天燈,即日起依消防法第十四條辦理公告本市禁止施放天燈,以維護公共安全,違反者將依消防法第四十一條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

 

  消防局指出,施放天燈祈福不成反造成意外火災時有所聞,如:2006年中正機場草坪大火、2011年8月間花蓮市南濱公園海邊天燈燒傷民眾等;天燈施放後具有無法控制之特性,屬於易引起火災之行為,與爆竹煙火施放時可控制方向及範圍不同。

 

  臺中市市並無施放天燈的傳統民俗活動,環境亦不適合施放天燈;本市地處臺灣交通樞紐,高速鐵路、高速公路、快速道路等交通網貫穿本市,且轄內工商業發達,住商大樓林立,並有多處工業區、國家公園及中部科學園區,文化資產及生態資源豐富,施放天燈將造成生活及環境安全之重大威脅。

 

  如果民眾因施放天燈而造成火災或事故,不僅會造成無辜民眾無端受害,施放者亦須擔負刑事及龐大民事責任,為保障多數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天燈乃予以禁放。(11/9*3)

 

承辦單位:火災預防科 電話:23811119*471 

資料詳洽:科員黃文福

聯絡人:無

聯絡電話:無

  • 市府分類: 警政消防,宣導活動,便民服務,一般行政,政令政策,生活資訊,資訊管理
  • 發布日期: 2011-11-09
  • 點閱次數: 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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