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不熄火,車子怠速等候超過3分鐘,小心被罰!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訂定「機動車輛停車怠速管理辦法」,將自101年3月1日起開始實施,前3個月為宣導期,101年6月1日起停車未熄火怠速超過3分鐘,經環保局稽查人員規勸不聽,將予以開罰,機車處罰新台幣1,500元、汽車及大客車則分別處罰3,000元及5,000元。
臺中市政府環保局長劉邦裕表示,自97年起臺中市即已公告「機動車輛惰轉(怠速運轉)超過3分鐘未熄火為空氣污染行為」,管制範圍是針對特定區域來執行,包括客運車站、轉運站、公私立停車場、醫院及學校等,而本次環保署研訂實施的「機動車輛停車怠速管理辦法」將管制範圍更為擴大,未來民眾使用機動車輛只要在公私立停車場、道路(不包含高速公路、快速公路及快速道路),以及其他供機動車輛停放、接駁、轉運之場所,停車怠速等候超過3分鐘者,均應關閉引擎熄火,以免受罰。
因考量到部分特殊狀況,環保署也增訂特種車輛的排除條款,包含作業中的吊車、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垃圾車、灑水車等或裝載卸貨的冷凍(藏)車、作業中的新聞轉播車等,而幼童專用車、遊覽車及大客車則可於乘客上車前15分鐘啟動引擎,另外,因交通管制、道路壅塞致停車怠速於行駛道路中之車輛亦可排除。
很多車主習慣在停等時,繼續啟動引擎,造成空氣污染,一輛車若每天減少引擎怠速空轉3分鐘,1年就可以減少140公斤溫室氣體及6公斤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還能節省油錢約1,800元,因此推動停車怠速熄火不僅維護民眾健康、節省油料浪費,對維護空氣品質也大有幫助,環保局也再次強調「機動車輛停車怠速管理辦法」不是以取締為目的,而是以勸導讓民眾養成停車熄火的良好習慣為目的,希望全體市民共同配合,為地球減碳,為環境加分。(2/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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