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熱門公告 > 市政新聞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法院拍賣土地已扣繳增值稅後申請減免致有應退稅款時 應交執行法院重行分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經法院拍賣之土地,稽徵機關在接獲執行法院通知後,即依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以公告現值或拍定價額較低者核定其移轉現值及土地增值稅,並通報執行法院扣繳土地增值稅款,免由當事人雙方申報。

該局特別說明,法院拍賣的土地,經依前開程序已扣繳土地增值稅,嗣後土地所有權人如有就該拍賣土地申請適用減免、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致有應退還的稅款時,該退稅款係屬拍賣所得價金的一部分,應交由執行法院重行分配給債權人。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3/13*14)

聯絡人:劉小姐

聯絡電話:15312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13-03-13
  • 點閱次數: 581
至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