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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特別稅率、減免地價稅之原因、事實消滅時,請記得30日內提出申報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原經核准適用自用住宅、工業用地等特別稅率或減免地價稅之土地,嗣後如適用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應於30日內向土地所轄稽徵機關申報,未經申報經查獲者除補稅外,依規定應處短匿稅額3倍以下之罰鍰,為免徒增稅負,納稅義務人如有上開土地變更使用,請記得提出申報。

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3/18*14)

聯絡人:張先生

聯絡電話:22585000分機208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13-03-18
  • 點閱次數: 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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