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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獲違章後才辦理使用牌照稅分期繳納手續,仍會被罰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車輛未稅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事後才向行政執行署辦妥使用牌照稅分期繳納手續,仍應處應納稅額1倍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使用牌照稅繳款書,經合法送達,過了滯納期限仍未繳納,經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車主始向該執行署申請並經核分期繳納該欠稅款,因不影響查獲未稅使用公共道路的事實,仍要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處應納稅額1倍的罰鍰。

該局特別呼籲民眾,家中如有車輛,記得每年4月應繳納使用牌照稅,以免因未完稅被查獲有使用公共道路而被處罰。如有任何稅務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3/20*14)

聯絡人:地政局張先生

聯絡電話:22585000分機208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13-03-20
  • 點閱次數: 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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