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說明,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4款規定的意旨,是私有房屋所有權人犧牲其利用房屋的私人利益,無償提供政府機關公用以謀公眾利益。
該房屋雖非公用,但與同條例第14條第1款規定供各級政府機關及地方自治機關的辦公室房屋及其員工宿舍使用的公有房屋無異;因此,私有房屋經查明若確是無償供國立大學公用,准予免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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