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齡管理會承租臺中市臺安段地號81、83、84、85、87、95、96、97、99、101、103、105、194、194-1、194-2等15筆土地,經營第一花園公墓,園內現規劃中臺福座、榮美殿、五福地寶等三處納骨堂(牆)及十處墓園,包括麥比拉、福陵、淨園、真福園、十字園、懷恩園、撒冷園、迦南園、德音園、大願地藏安樂園等十區,該公墓之殯葬設施政府核准啟用者僅有中臺福座內6217個櫃位,其餘皆屬不合法。
社會局長王秀燕表示,市府已於99年7月15日撤銷法人設立許可,百齡管理會目前由黃重義擔任清算人,並進行清算作業中,黃清算人日前在民時新聞報(102年4月17日)刊登債權人行使債權第二次公告,因依公司法第327條規定,債權人需於催告訊息見報三個月內申報,債權逾期不申報者,將不列入清算之內,市政府呼籲各債權人務必於期限內申報債權,以免個人權益受損。
法制局長林月棗則指出,消費者如有購買百齡管理會核發之塔位、墓基使用權而尚未取使用者,因百齡管理會已無法履約,消費者應儘速向清算人申報債權,以保障權益。
主任消保官康馨壬也提醒民眾,購買塔位或墓基可參考內政部公告的《骨灰(骸)存放單位使用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以保障消費者自身權益。民眾如有任何消費疑義,歡迎撥打手機或市話直撥1950消費者保護專線諮詢,可避免將來爭議的發生。
另依據內政部公告的《骨灰(骸)存放單位使用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重點如下:1.契約及其附件之審閱期間應予載明不得少於5日。2.業者也應確保廣告內容的真實。3.有換位、使用權轉讓及使用權證明遺失之情形時,使用權人得請求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業者補(換)發使用權證明,且使用權得自由轉讓,業者不得收取任何名義之轉讓權利金。4.業者不得約定得因實際情形片面變更骨灰(骸)存放單位所在位置而消費者不得異議。5.不得約定排除消費者解除契約之權利。
民眾倘有相關問題,請與市府法制局(22289111#23701)、民政局(22289111#29306)、社會局(22289111#37225)等單位聯絡。(5/22*8)
聯絡人: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姚小姐
聯絡電話:04-22289111分機37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