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典忠議員指出,根據市府秘書處提供「102年度各機關共同費用編列基準表汰換年限」規定,偵緝車、警用巡邏車為滿5年,其餘一律為滿8年。他調查發現警察局超過5年規定的逾齡車輛超過250輛(民國97年以前的巡邏車有142輛、偵防車122),最老巡邏車已經25年、最老的偵防車28年!
環保局超過20年以上資源回收車最多有13輛,而「最高齡」的是民國76年沙鹿區與大甲區購置的資源回收車,超過25年之久,楊典忠議員疑這與「逾15年以上者不得編列油料、養護費、保險費等相關費用」會計規定不符。
但蔡副市長表示,一般公務車有15年不得編列油料等費用的規定,但巡邏車、垃圾車屬於特種公務車不在此限;依胡市長指示,市府各機關的15年一般公務車已全部汰換,至於特種公務車的使用年限,將由市府秘書處訂定標準。
楊議員表示,縣市合併之初,市府以4175萬元汰換28局處正副首長公務車,但每天執行勤務的警用車輛、環保車輛卻繼續用,這些車輛一臺比一臺爛,基層人員沒有保障,也影響社會觀感,他要求訂定「臺中市政府特種公務車輛汰換年限標準。」並寬列預算汰換,該換就汰換,保障基層人員工作安全。
警察局長刁建生答覆表示,該局警用汽車838輛、警用機車3244輛,警用汽車逾期有230輛,超過四分之一,該局會繼續爭取更多預算來汰換。蔡副市長也承諾逐年優先編列汰換逾期車輛的預算。(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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