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議會今(10)日進行業務質詢,有議員指出,電線收費方式是由市府先向臺電收取「電線桿道路使用費」,臺電再向纜線業者收取「附掛租金」;101年市府向臺電收取一年5萬多元的電線桿道路使用費,但臺電卻轉租第四臺業者收取一年暴利733萬多元的附掛纜線租金,獲利高達137倍,質疑臺電把市府當「盤仔(臺語)!」況臺電還要調漲電費,請市府提出說明。
對此,市府建設局澄清「臺電公司每年皆需繳交道路使用費」,並指出臺電公司102年度應繳道路使用費(101年期)為4,185萬1,099元,101年度應繳道路使用費(100年期)為1,790萬2,754元,100年度應繳道路使用費(99年期)為3,459萬235元。
其中,101年度徵收道路使用費(100年期)因為縣市合併後,依據收費標準規定,臺中市P值調降為30.58,故臺中市100年期收取道路使用費臺電公司部分約為1,790萬2,754元。
建設局也澄清,市議員所指市府每年僅向臺電收取約5萬元使用費,係僅指豎桿投影面積核算的金額,未包含其他設施的收費,依據「市區道路使用費收費基準」第2條規定,直轄市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應依規定向使用市區道路土地的地面或其上空、地下設置管線或設施者計收市區道路使用費。
此外,道路使用費的收費標準,依「市區道路使用費收費標準」規定,係採事後課徵制,計算方式以管線單位設置管線設施數量之投影面積×P值×使用係數,其中P值指管線或設施所在的直轄市、縣(市)轄區的平均公告地價的百分之五;該轄區平均公告地價未達當年全國平均公告地價者,以當年期全國平均公告地價計之。但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指管線或設施所在之區的平均公告地價的百分之五。(6/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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