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局表示,新修正《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經總統6月11日公布,今(13)日零時起生效;市府為配合新法實行,將同步實施酒駕取締、移送新標準,加強相關取締酒駕執法作為,若駕駛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將依規定移(函)送地檢署。
此外,依新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規定,飲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似物後,其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3者,不得駕車;為配合新修正規定,市府將以「勸導」、「舉發」及「函送」等方式執法。
屬於「未肇事案件」且「無不能安全駕駛情形」,若駕駛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0.16、0.17毫克,將以勸導代替舉發,若駕駛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8毫克以上則當場製單舉發,並移置保管車輛;但若駕駛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則將依規定移(函)送地檢署。
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長吳啟瑞特別呼籲,配合今日新修正條文上路,市府將持續貫徹執法、關懷宣導新作為,並加強取締酒駕勤務,誓將臺中市交通安全防護工作做到滴水不漏,以保障民眾生命財產安全,讓臺中市成為無酒駕城市之典範。(6/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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