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會表示,在102年3月,公平會首次開罰9家民營電廠以意思聯絡方式聯合拒絕調整與台電公司之購售電費率,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4條第1項聯合行為禁制規定案,併處高達63億2千萬元之罰鍰,創下公平會對於單一聯合行為案件罰鍰總額最高之紀錄。
公平會強調,公平交易法之執法目的不在懲處,而以宣導教育方式,促使企業知法、守法,讓市場自由公平競爭。由於臺灣企業對於公平交易法新修訂內容、甚至國際反托拉斯規範法都較陌生,且企業內部訂定反托拉斯遵法計畫或設置遵法專責單位的比例亦不高,此在在提高了誤觸法規而被處以重罰之可能。未來公平會將加強宣導國內外反托拉斯法(在臺灣為公平交易法)規範,協助企業推動內控與遵法計畫,並提供必要的幫助。
為提升企業之違法認知與降低違法成本,公平會已陸續在全國北、中、南辦理多場次宣導說明會,並呼籲企業高層應支持遵法政策,將遵守公平交易法落實成為企業文化之一部分,方能有效抑制企業參與聯合行為之誘因,及降低觸法遭高額罰鍰之可能性,俾使企業與政府共同防制聯合行為之發生,以確保市場自由、充分競爭。(6/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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