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該組織準則第三條規定,直轄市選舉委員會置委員9人至13人,均為無給職,任期四年,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提請行政院院長派充之,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執行委員會議決議,綜理選舉委員會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各選舉委員會委員應有無黨籍人士;其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三分之一。
臺中市選舉委員會現有委員13人均依前揭組織準則規定聘任,自民國99年以來,無論辦理臺中市第1屆市長議員及里長選舉、第13任總統副總統及第8屆立法委員選舉及第8屆立法委員第2選舉區補選,均本諸公平、公正、公開精神,辦理選舉事務並無任何問題且順利完成。(10/14*3)
聯絡人:臺中市選舉委員會陳先生
聯絡電話:04-22245080分機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