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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局籲請農民勿任意毒殺野鳥 應事先提出申請避免觸法

為保育農田覓食的鳥類,臺中市政府農業局宣導農民,鳥類在農作物田覓食時,需要進行驅離或獵捕宰(毒)殺,務必遵守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先向農業局提出申請,並經同意後才得以獵捕,以免觸法。

農業局指出,目前即將進入稻穀收割時期,如果農民對於農作物有受到野鳥危害時,需要進行驅離或獵捕宰(毒)殺,應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9條規定先向農業局申請設置網具電網、陷阱或其他獵具(租用農田應取得土地租用契約書),並經同意後才可獵捕。

農業局表示,對於申請設置網具電網、陷阱或其他獵具,請填寫「野生動物危害農林作物獵捕方式申請書」向市府農業局或各區公所申辦,請逕至臺中市政府農業局網頁─表單下載─林務自然保育科─「野生動物危害農林作物獵捕方式申請書」列印使用。

農業局也強調,農民在農作物受到野鳥危害時,如在緊急情狀下,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條第1項第2款規定,得以人道方式予以獵捕或宰殺以防危害。而「人道方式」為捕捉獵殺動物過程時,除使動物產生最少痛苦外,應考量對動物是最好的,而且在執行上相較經費是合理的可行方式。

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9條規定:未經許可擅自設置網具陷阱、使用毒物等,獵捕一般類野生動物者,依同法第49條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如獵捕宰(毒)殺保育類野生動物,則依同法第41條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籲請大家與鳥類和平共處,維護人類生活與自然生態環境的平衡。(10/18*13)

聯絡人:臺中市政府農業局林先生

聯絡電話:04-22289111分機56211

  • 市府分類: 農業發展
  • 發布日期: 2013-10-18
  • 點閱次數: 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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