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依娛樂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凡合於左列規定之一者,免徵娛樂稅:一、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或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者,所舉辦之各種娛樂,其全部收入作為本事業之用者。」學生團體舉辦活動只要在活動舉辦前,向稅捐機關辦理登記,並符合以下三項條件者,即可比照該款規定免徵娛樂稅:舉辦活動的社團需為學校核准設立的學生團體,經學校同意以校內員生為對象舉辦之電影欣賞、演唱會及舞會等臨時性文康活動,以及經學校證明其全部收入作為該學生團體之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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