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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使用牌照稅開徵期自4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103年使用牌照稅將於本(103)年4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為4月1日起至30日止。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如於3月底前未收到使用牌照稅繳款書,或已收到繳款書後不慎遺失,或對課稅內容有疑義等情事,請速向該局所屬八分局或監理機關洽詢補單,以利繳納。

如您對使用牌照稅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撥打地方稅務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3/24*10)

聯絡人:臺中市地方稅務局 趙小姐

聯絡電話:04-222585000轉208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14-03-24
  • 點閱次數: 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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