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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施行警方難以調閱通聯紀錄恐衝擊治安 盼立院下會期再修法刪除限制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增訂第11條之1已於29日正式施行,由於聲請程序頗為繁瑣,臺中市警察局擔心許多失蹤案件及最高本刑三年以下的犯罪都將難以藉由通聯紀錄協助偵辦,恐將嚴重衝擊治安。對此,警察局已尋求轄區立委支持,希望下個會期能修法將該條文刪除。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條之1於今年初三讀通過增訂案後,即引發警界嚴重憂心,以往可以藉由調閱通聯紀錄偵查犯罪的最有利工具,已遭到嚴格限制,包括必須為偵查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事實足認通聯紀錄與本案偵查有必要性及關連性等,而除有急迫情形不及事先聲請者外,檢察官與司法警察官都必須經法院核發調取票,才能取得通聯紀錄。

刑事警察大隊長鄧學鑫今(30)日於治安公安聯合會報中指出,通聯紀錄主要是透過手機發話基地台位置的研判,能迅速掌握犯罪嫌疑人及犯罪車輛的動向,也可協尋失蹤人口等,是警方科學辦案的重要基礎,偵辦犯罪的起頭。

鄧大隊長強調,通聯紀錄並不是用來證明犯罪,不應與監聽綁在一起修法。通聯紀錄是警方不可或缺的偵辦工具之一,以往很少發生洩露個人資料的情形,若有洩露個資,刑法上也有洩密罪可加以論處;而監聽則是針對特定對象的通話內容進行掌握,他也贊成必須嚴格執行規範,但若將兩者綁在一起檢討,恐有矯枉過正之嫌。

他進一步表示,修法前中市警察局一年約申請2萬5800多件的通聯紀錄,其中約有二成以上是失蹤案件。而許多重大殺人案件,像是日前發生在豐原的大陸配偶黃靖雯殺人分屍案,在黃嫌坦承殺人前,也必須要靠通聯紀錄偵辦,否則許多重要事證都會錯過。如今許多罪刑三年以下的犯罪都不能調閱通聯,他擔心將延誤偵辦時機,或許新法初期還看不出影響,但不出幾個月後,一定會感受到對治安的重大衝擊。

為了降低衝擊,臺中市警察局已陸續拜會轄區立委,希望能在下一次立法院會期刪除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增訂第11條之1,已獲得轄區立委的支持。至於再修法前過度期如何因應?鄧大隊長表示一有調閱需求,仍將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再由法官決定是否核發,他預估這樣的流程至少要3至5天。(6/30*6)

聯絡人:張先生

聯絡電話:04-22289111分機15319

  • 市府分類: 警政消防
  • 發布日期: 2014-06-30
  • 點閱次數: 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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