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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住房屋申請通知函及明細回復單 將於103年8月10日前寄發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今(6)日表示,為便利納稅義務人提出自住房屋申請,將依財政部規定,就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持有住家用房屋戶數合計在4戶以上者,於103年8月10日前寄發輔導自住房屋申請通知函及明細回復單給房屋所有人,請民眾於收到通知60日內回復。

房屋所有人收到輔導通知函後,如果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亦擁有住家用房屋,可併同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住家用房屋明細回復單資料,就符合上開認定標準者勾選,並於輔導通知所列期限內,就近向回復單所列持有房屋之任一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按自住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

稅務局也提醒,回復自住房屋申請期限,是以納稅義務人收到地方稅稽徵機關通知後的60日內為限,請民眾仔細勾選回復,以維護您的權益。

新修正的房屋稅將非自住的住家用房屋稅稅率提高為1.5%至3.6%,但依據財政部訂定的「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民眾的自住房屋只要同時符合:1、無出租。2、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等3項要件,即可適用自住稅率的房屋,稅率仍維持1.2%。(8/6*10)

聯絡人: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何先生

聯絡電話:04-22585000轉650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14-08-06
  • 點閱次數: 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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