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道路交通安全督導會報日前通過交通肇事的新衡量指標「A2-1類事故」,界定此A2-1類事故乃指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於30日內死亡之交通事故,並自6月份起開始彙整,爾後臺中市交通肇事的統計資料,將能更為精準反應交通肇事造成傷亡的嚴重程度,以提供相關單位進一步研擬避免再發生或降低傷亡程度的改善措施。
交通局表示,目前交通事故分類方式,是依據警政署函頒「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範」分為3類,A1類指造成人員當場或24小時死亡之交通事故;A2類指造成人員受傷或超過24小時死亡之交通事故;A3類指僅有財務損失之交通事故。但過去急救數日後死亡的案例僅列為A2類統計,而未被相關單位逐一檢視肇因及投注更多人力與經費去改善,因此為能精準統計交通事故造成的傷亡程度,釐清交通肇事的態樣及用路人的行為,並作為研擬改善措施的依據,臺中市特別新增此A2-1類事故指標,並隱含此類原被定義為A2之事故,未來可考量修法納入A1事故統計中。
另外,在世界潮流方面,先進國家(如:美國、德國、英國、丹麥及荷蘭等)對於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時間認定標準多朝向定義為事故發生後30日內死亡,臺中市政府除了想進一步掌握交通事故的態樣外,更期能與世界潮流接軌。
考量國內現有規範行之多年,在避免造成現行交通事故統計資料混亂下,額外統計人員受傷於30日內死亡之交通事故,即包含「現行的A1類死亡與A2類受傷,但於30日內死亡的資料」,市府交通局希望透過此指標建立,作為交通肇事改善小組追蹤交通肇事改善成效,以提供市民更為安全的交通環境。(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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