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Live House 音樂展演空間設立說明
Live House音樂展演空間於民國99年12月30日已由經濟部商業司公告增列「J603010音樂展演空間業」,獲合法認定。
雖然在商業及公司登記上Live House音樂展演空間已經合法,但是在登記設立及實際營運前,仍須符合其他相關法規規定。音樂展演空間若要合法設立,需考量都市計畫、消防、建築、室內裝修、噪音管制及種種使用上的法規限制。
針對這些相關法規做一概要整理,希望欲設立音樂展演空間的業者能夠一次瞭解流程步驟及法規問題,包含音樂展演空間設立的相關限制及可以尋求協助的管道等。
對於尚未踏入這個行業的業者而言,一開始要選擇設立音樂展演空間的地點時,應先注意所在位址是否符合《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之規範,必須符合土地分區規範。位置選擇適當,才能進行後續作業程序。
下一步需要檢討的是建築物管制,每一幢建築物空間都有其相對應的使用規範,並依建築強度與用途區分許多類組(請見《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應按照使用類組來申請使用執照。而業者如果認為欲經營的空間規劃不符合使用需求,可以合併辦理室內裝修申請與檢核。
建築物使用類組確認後,便要進行消防設備檢討,且要在前述使用類組、室內裝修、消防設備檢討、送審及施作後,才能取得合法的建物使用證明,做到這一步,業者便可至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進行商業或公司登記。
故可知音樂展演空間得否設立,主要牽涉的法規為前述四者。若檢討通過,該空間即可合法設立,若無法通過則否。
以下所列的相關問答,是希望業者能對音樂展演空間的設立、使用有合法的概念,而涉及變更、室內裝修、消防設備等實際判斷,仍應委託專業人士協助。
臺中市政府新聞局 新聞行政及流行音樂科,聯絡電話:04-22289111#15109,有任何問題可於上班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來電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