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每年補助一次健康檢查費新臺幣一萬六千元:
1、本府所屬一級機關首長、副首長、主任秘書及臺中市各區公所區長。
2、本府所屬薦任第九職等以上二級機關首長。
3、本府府本部人員,包括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副秘書長與簡任第十二職等之參事、技監、顧問及簡任第十職等、第十一職等之參議等。
4、各機關簡任第十職等或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主管人員。
(二)每二年補助一次健康檢查費新臺幣一萬六千元或每年補助一次健康檢查費新臺幣八千元:各機關簡任第十職等或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上非主管人員。
(三)下列各機關四十歲以上人員每二年補助一次健康檢查費新臺幣四千五百元:
1、編制內公務人員。
2、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人員(以下簡稱聘僱人員),且於現職機關連續服務滿一年。
(四)補助對象得於補助當年度申請公假一天前往受檢(請於差勤系統公假單的【健康檢查】欄位打勾)。但因職務異動致得補助之健康檢查費增加而申請再一次檢查者,各機關得依職務異動證明文件覈實給予公假,連同前一次最高給予二日。
補助對象以外之公務人員、聘僱人員、約用人員及業務助理,自費參加健康檢查者,得每二年一次給予公假一天前往受檢。
前二項人員前往受檢應以不影響公務為原則;服務機關應依受檢證明文件核予公假。
(五)實施健康檢查之項目,由補助對象依補助額度及個人健康狀況,自行至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為合格之醫療機構(限於醫院及教學醫院)、經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品質策進會健康檢查品質認證之診所或經勞動部認可辦理勞工一般體格與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實施之。第三點第二項人員亦同。
(六) 補助對象應先自行負擔健康檢查費用,並於補助當年度檢具醫療院所或機構之健康檢查繳費收據正本,向服務機關人事單位申請補助。
補助對象於補助當年度已申請政府機關其他相同性質之補助者,不得再依本處理原則申請補助。
其餘健康檢查有關規定,請參閱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健康檢查處理原則。